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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重点丨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8-24
浏览量:1292

2022年8月20日,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布了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2〕142号)

该通知明确了以下10个重点:

1. 开展人为活动时禁止新增填海造地和新增围海。

2. 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区域,依照法律法规执行。

3. 已依法设立的油气探矿权继续勘查活动,可办理探矿权延续、变更(不含扩大勘查区块范围)、保留、注销,当发现可供开采油气资源并探明储量时,可将开采拟占用的地表或海域范围依照国家相关规定调出生态保护红线。

4. 已依法设立的油气采矿权不扩大用地用海范围,继续开采,可办理采矿权延续、变更(不含扩大矿区范围)、注销。

5. 已依法设立的矿泉水和地热采矿权,在不超出已经核定的生产规模、不新增生产设施的前提下继续开采,可办理采矿权延续、变更(不含扩大矿区范围)、注销。

6. 已依法设立和新立铬、铜、镍、锂、钴、锆、钾盐、(中)重稀土矿等战略性矿产探矿权开展勘查活动,可办理探矿权登记,因国家战略需要开展开采活动的,可办理采矿权登记。

7. 零星分布的已有水电、风电、光伏、海洋能设施,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管理,严禁扩大现有规模与范围,项目到期后由建设单位负责做好生态修复。

8. 生态保护红线一经划定,未经批准,严禁擅自调整。

9. 国家重大项目新增填海造地、新增用岛确需在生态保护红线内实施的,省级人民政府应同步编制生态保护红线调整方案,调整方案随海域使用权、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申请一并报国务院批准。

10. 对自然保护地内进行非法开矿、修路、筑坝、建设造成生态破坏的违法行为移交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部门。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由所在地省级、市级政府及其指定的部门机构依法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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